专题课第二讲 破产法的核心问题
(一)破产法的制度功能
1.社会调整
2.债权实现(非常态下)
3.净化市场
4.优胜劣汰
(二)破产法的的逻辑结构
(三)破产法的法定权利
1.破产程序启动权
(1)申请的条件(第7条)
(2)受理的条件(第2条)
(3)申请主体:
破产清算→债权人、债务人、清算组(自行清算、司法清算)
和解→债务人
重整→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
2.当事人的异议权
(1)程序启动时,债务人的异议权 第10条 (召开听证会)
(2)职工对清单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 第48条
(3)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 第58
3.管理人撤销权
4.管理人追回权
5.管理人取回权
6.权利人取回权
7.权利人抵销权
8.权利人别除权
(四)破产法中的法定期限
1.申请受理期限
2.通知公告期限
3.继续履行期限
4.行为撤销期限
(5)债权申报期限
(6)会议召开期限
(7)重整提交期限
(8)重整表决期限
(9)未决债权期限
(10)注销登记期限
破产法的核心问题
主页
个人中心
收藏
进入公众号
我的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