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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课第二讲 破产法的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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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的实务探讨

(一)破产法的制度功能

1.社会调整

2.债权实现(非常态下)

3.净化市场

4.优胜劣汰

(二)破产法的的逻辑结构

(三)破产法的法定权利

1.破产程序启动权

(1)申请的条件(第7条)

(2)受理的条件(第2条)

(3)申请主体:

破产清算→债权人、债务人、清算组(自行清算、司法清算)

和解→债务人

重整→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

2.当事人的异议权

(1)程序启动时,债务人的异议权 第10条 (召开听证会)

(2)职工对清单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 第48条

(3)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 第58

3.管理人撤销权

4.管理人追回权

5.管理人取回权

6.权利人取回权

7.权利人抵销权

8.权利人别除权


(四)破产法中的法定期限

1.申请受理期限

2.通知公告期限

3.继续履行期限

4.行为撤销期限

(5)债权申报期限

(6)会议召开期限

(7)重整提交期限

(8)重整表决期限

(9)未决债权期限

(10)注销登记期限

第三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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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介绍
孙创前
湖南瀛启律师事务所 | 主任
湖南瀛启律师事务所主任,株洲惟楚企业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出资人,兼任湖南省律协监事会监事、长沙市律师协会破产与清算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湖南大学、湖南工业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导师、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增资业务评审专家委员、湖南股权交易所专审会专审委员、湖南省重组与破产研究会副秘书长。印尼巴厘岛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
章节
课时1(1小时9分钟)

破产法的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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